李燕教授在《政法论丛》(CSSCI来源期刊)2021年第3期上发表了题为《未成年人医疗决定模式的民法典解读》的学术论文。
论文通过对《民法典》概念体系和规范体系的阐释,论证了未成年人医疗决定三种模式中的法律问题:一是对于无决定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医疗,由监护人行使代理决定权。监护人应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人体捐献不符合未成年捐献者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没有同意能力,监护人亦无权代理决定未成年人人体捐献。对于未成年人接受药物临床试验应依法采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双同意”标准,同时未成年人的“不同意”有一票否决权,除非“不参加其生命会受到危害”。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中有决定能力的“成熟的”未成年人,对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医疗应有自己决定权。现阶段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得自己决定的医疗类别,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侵袭性损害性较大、价值观尚不确定的医疗,应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自己决定、亦禁止监护人代理决定。三是处于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医疗由国家监护机构行使决定权,同时国家作为监护制度监督者,对于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过失履职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通过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来实现国家监护中的监督职能。民法典确立了未成年人医疗决定中的人身权益,仍需程序法作出完善,建立未成年人医疗决定的个案司法裁判制度,国家司法承担起终极责任,使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和幸福得以实现。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分配风险防控法律问题研究》(CLS(2020)ZX028)、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 基金资助阶段性成果。
(撰稿:张蓓,中审:吕英民,终审: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