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副教授在《判解研究》(CSSCI来源集刊)2021年第1辑上发表了题为《<民法典>视野下标表型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的学术论文。
文中指出:标表型人格权以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为对象。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产生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既是人身自由的衍生利益,又是合理限制个性尊严的结果,我国《民法典》由此将其纳入标表型人格权中予以调整。确认标表型人格权财产利益是前提,确保其实现是目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合同不合理妨碍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此,应协调《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合同编相关规定,通过人格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与合同法定解除四种方式,实现对标表型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全面保护。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兴权利’的民事诉权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BFX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撰稿:张蓓,中审:吕英民,终审:杨敏)